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购物车
    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野外其它焚烧行为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蒙古神韵
    2016-11-28 09:20:40   转载


    葫政告字〔201611

    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并日益成为森林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野外其它焚烧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野外其它焚烧行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形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森林火灾,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积极推进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秸秆堆腐等技术和主动搬运秸秆离田等方法处理秸秆。鼓励支持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处理秸秆。

    三、强化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加强驻守、巡查和值班,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禁烧的自觉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51111日发布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61011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